1.携带野生动物制品入境有何规定?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旅客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入境(包括各种象牙,或由其制成的装饰品;鳄鱼等爬行动物皮革及其制成品),应该凭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进口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验放,否则不能携带进境。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2.出入境人员携带哪些物品,在入境时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原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3.携带溶解的蛋白溶液和冻干粉等特殊物品,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蛋白溶液、冻干粉和细胞株不属个人物品范畴,应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由有进出口经权的企业代理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4.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是否需要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5.个人携带药物出境有何相关规定?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根据现行规定,对个人携带出境的一般药品,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验放,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
(2)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型处方不得超出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3)关于所述药品是否属于精神药品,请直接咨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由于特殊原因需携带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入境,目前无法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如何处理?
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7.因为实验需要携带人体血液进境可以吗?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第46号公告的规定,血液及其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快递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进出境,海关凭卫生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8.个人随身携带科研合作细胞产品怎么通关?
细胞胶囊不属个人物品范畴,应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或者代理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9.个人从境外带水果、燕窝入等境有问题吗?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规定:国家法律禁止个人携带水果、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进境。
10.高层次人才能不能携带科教物品进境?应该递交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4号)规定,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2)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1.请问能不能以个人名义进口小汽车?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一般情况下,无法以个人名义进境汽车。目前,只有五类身份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车辆: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定居旅客(包括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2)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驻人员,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不准进口旧汽车。)
(3)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和来华工作的海外科技专家。(不受车辆新旧限制征税验放。)
(4)驻外使馆的离职人员。
(5)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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